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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巨头们告上法庭,这些自媒体做错了什么

2023-05-10 14:56:27

文/垦丁律师事务所 阿来律师(微信:alai_live)、黎桥(实习律师)


基于互联网已经诞生了诸多超级媒介,博客、微博、微信、直播、头条、短视频……


她们的特点就是像原子弹爆炸一样的链式传播,导致每一个个体都被赋予了极大的内容生产和传播能力,“自媒体”开始以对传统媒体碾压的姿态异军突起。


然而,当普通个体也可以轻易享受到“无冕之王”的快感,随之而来的也一定伴随着对权利的滥用和越权之后的法律后果。

 

为此,我们整理了近几年自媒体因言论失当被知名互联网公司起诉的六个案例,结果是自媒体“五败一胜”。感慨之余,大家更应当冷静的坐下来总结,找寻每个自媒体心中都应该存有的那条“言论边界”。



“五败一胜”,自媒体被诉案件概览


序号

当事人

原告诉称

裁判结果

1

王健林与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文章《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冒用原告名义诽谤、诬蔑淘宝网

1.被告......所谓“转载”行为并不包括在文章标题中加用原告姓名和在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其实质为冒用原告的姓名发布涉案文章,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在并非出于原告本意的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在形式上加强了涉案文章读者对于文章内容与原告本人形象的关联想象......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3.从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看,其中有针对性的对“淘宝网”和马x进行了负面评价和贬低......系冒用原告姓名侮辱他人人格,以及冒用原告姓名诋毁其他商业平台,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原告胜诉。发布声明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赔偿原告公证费一万五千元

2

李展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

李展在这15条博文中使用了爪牙、装X等侮辱性的词语,侵权行为十分明显……

本案中,李展在发布的涉案博文中对小米公司分别使用了“爪牙”“小米无耻”“无赖、米无赖、黑心企业”“毫不要脸”“耍猴集团”“小米靠下三滥低俗营销起家”“小米这老流氓”“一贯擅长耍猴”“莫装X”等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贬损

 

其次,李展发布的上述博文内容已超出了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进行批评、评论的合法范畴,......具有贬损小米公司的主观故意。

原告胜诉。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微博;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

3

京东诉欧界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

涉案不实文章在互联网广泛传播,严重侵害了京东的名誉权。

欧界把发生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售假行为移花接木到了京东自营头上。除了虚构事实,欧界在多篇文章中大量使用诸如“蹭来蹭去的屌丝犬”、“MD是不是智障”等侮辱性词语

最终认定欧界发布的《京东自营也售假,农村工厂直供“比利时”进口巧克力》等8文章故意歪曲事实,对京东进行诽谤和侮辱侵犯了京东的名誉权

原告胜诉。向京赔偿30万元,发布致歉声明

4

阿里巴巴诉葛甲侵害名誉权纠纷

被告长期在新浪博客等载体上撰写攻击原告的文章,其中不乏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

原告胜诉。在各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

5

车好多公司与杨世界、知为思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

杨世界在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题为“Beepi倒闭为C2C模式敲响丧钟看瓜子二手车等如何破局”的文章……

纵观《Beepi倒闭为C2C模式敲响丧钟看瓜子二手车等如何破局》一文系对二手车电商市场的评论和分析,主观上不存在诋毁车好多公司故意客观上没有诋毁车好多公司的行为故不构成对车好多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但《二手车电商热战背后的冷思考》一文中的部分言语确有不当,如“比如所谓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就是最大的营销谎言。”、“然而打脸的是,瓜子二手车在对外的广告中,却依旧大肆宣扬是‘个人直接卖车给个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欺骗了用户”,这些言语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评论范围,具有诽谤性质,足以致车好多公司的社会评价受损,已构成对车好多公司的名誉权的侵犯。

原告胜诉。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发布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6

上海洋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钱宝再被爆料大额资金很难提现甚至被封号......》的文章,文中转载和分析无事实根据,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信用遭受损害。

被告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此外,、,原告作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出于正当目的的网络评论、。应当指出,原告对质疑钱宝网经营模式、,反而试图以诉讼方式压制社会公众的监督,掩盖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是滥用诉权的表现,显属恶意,应予驳回。

被告胜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总结些什么

 

1、知名公司和名人开始倾向于主动出击

 

笔者跟几位互联网公司法务朋友交流过,对于自媒体的不实言论,他们很一致的认为首选通过诉讼解决。原因在于当不实言论传播时,如果公司一再通过公关手段进行回应,会让公众觉得“心虚”、“越抹越黑”。而断然采取法律手段,,在公众看来,,应该是没做亏心事的表现。

 

事实上,,网络上信息传递之快以及公众对于一些负面、极端言论的偏好,使得知名企业或者名人反而成了弱势群体,向他们发动攻击是很容易并且低成本的,而要想挽回负面影响却是非常困难的。这迫使被侵权的一方拿起法律武器,向侵权者要个说法,通过司法赋予其更高的侵权成本,以便警示后来者。


就在本文发布的同一天,知名电商平台拼多多发布了针对网络谣言的《百万悬赏通告》。因此,广大自媒体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偏离事实的肆意表达大概率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和惩罚,,媒体平台也常常会关闭账号,公众也会失去对你本人的信任。



2、侮辱性词汇是个低级错误

 

很多时候,自媒体表述的问题或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加入了大量的个人感情色彩,表达上采用诸多侮辱性、诋毁性的词汇,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有话好好说,骂人其实是个很低级的错误,但是我们找到的六个案例中,竟然有四个都出现了这个低级错误,可见其普遍性。对于拥有一定粉丝群体的自媒体而言,注意自己的措辞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一种必要的自我修养。

 

3、转载、引用应当客观且有出处

 

别以为文章是转来的、引用来的就没问题了。转载注明出处这是前提,除此以外,如果你在此基础上要进行修改,那就要为你的修改行为负责了,修改后的内容如果偏离事实,也一样难逃责任。

 

另外,不要以为使用别人的肖像、姓名如果不是用于盈利,就不侵权。如果把肖像、姓名跟其他不客观、不真实的言论故意关联,导致公众被误导,一样是构成侵权的。

 

4、分析和评论不能偏离基本事实

 

,其中就包括了批评、评论的自由。不少自媒体的文章是以行业分析、评论为主题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立场应当客观,真正是站在第三方中立观察者或者产品消费者的角度;其次,评论分析所引用的关键素材应当有依据或者出处,如此分析结论才能站得住脚。

 

前文表格中的六个案例,最后一个“钱宝网”的案件是自媒体人唯一胜诉的案例,究其原因,他做到了所评述关键事实都有准确来源,在这个基础上的观点和评述都是站得住脚的,四个字概括:“实事求是”。这种情况下,,并且对自身存在问题而不正视的原告给予训诫。

 

电影《蜘蛛侠》里有一句经典台词:“能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与所有自媒体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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