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热门排行 >自媒体时代,你侵权了吗?

自媒体时代,你侵权了吗?

2023-05-10 14:56:27

事件:360快视频官方微博于3月5日发布道歉声明,针对此前侵权B站之事向B站UP主公开道歉。声明中称,快视频对部分快视频账号私自搬用UP主视频内容,冒用UP主头像、ID、描述等行为,进行最严厉的打击。并称,截至2月22日,快视频查出针对B站来源的非正版账号4790个,涉及视频内容共计16400多条,并在第一时间全部下线,同时对账号进行封号等严厉打击。

  

现状:有意识与无意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

近两年,可以直播、发布视频的平台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些人为了在这些社交平台上增加点击量、关注量,私自转发他人视频、发布他人创意图片来获得粉丝关注的现象比比皆是。殊不知,这种行为会让你一不小心就成为被告。看到这你也许会很惊讶,难道平时随便转发个图片、视频也算侵权了?小编就要在这里普及一下,私自转载他人图片、视频并发布于众的确是违法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为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真实案例:一张图片引发的侵权案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富尔特公司授权、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A公司经调查发现,B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图片。A公司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B公司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A公司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为维护富尔特公司和A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1.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赔偿A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

一、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犯A公司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宣传册;

二、

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

1、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私自转发他人视频属于侵权的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什么情况下,转发他人作品不属于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一张创意图片、一条创意视频看似不经心,却是整个团体心血的结晶,有时,临时演员要重复同样的动作几千次,有时一天都不一定能拍出一张理想的照片、一条满意的视频。原创者付出的不是汗水,而是血水。可一个随手的转发就会让创造毫无价值。侵权远不止于创意图片和视频。在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只有提高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才能打造一个公平、健康发展的网络环境。那么,自媒体时代,你侵权了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