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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网信办新规解读:公号、自媒体还能不能玩了?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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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世界新闻自由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朋友圈刷了屏,新《规定》对网民、新闻网站、个人网站、新媒体、自媒体都有什么影响?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号和自媒体以后还能不能碰新闻了?悲观者认为,内容创业会受到严重打击,以后能玩的,只有吃喝玩乐和娱乐八卦了。


后台有不少朋友留言询问,下面,论坛君尝试对《规定》一一解读。


一、什么是“新闻信息”?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新闻信息”的定义,、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领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评论亦属于新闻信息。这一点很严重,以前可以被拿来打擦边球的评论也成了禁止之列,会影响一大批时政和财经类自媒体。


结合下文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如果从严执行的话,恐怕连网民在网上对新闻跟贴评论都在禁止之列。


二、提供新闻信息服务要先拿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形式(渠道)包括了你能想到的微博、微信、网站甚至是即时社交等互联网方式。不知道在官方的解释里,微信聊天和朋友圈转发新闻算不算“新闻信息服务”,因为对象“社会公众”并没有明确小于或等于几个人。当然,这可能是过度解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这一条应该是针对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三种形式。


另外,从需要申请许可来看,这一条可能更多是针对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比如今日头条和微信之类。话说,今日头条一直没有拿到相关许可,作为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平台,这一回应该混不过去了。


三、对新闻信息单位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


解读: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的具体要求,采编发布许可主要是针对新闻媒体,转载服务未明确对象。


传播平台需要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估计是要让网信办等监管部门占干股,占多少没说。这应该也算是首开先河吧。传统媒体要有主管单位,网络信息平台要占股,管理形式新变化。


外资和非公资本不得涉足新闻信息服务和采编业务,这一条延续了传统媒体的管理规定。


总编辑负责制度和专职新闻编辑,这几条对所谓靠机器算法兴趣分发不人工干预的平台提出了要求。


四、公号、自媒体等是否在必须申请许可之列?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解读:结合这两条来看,前述的许可应该是针对今日头条和微信一类的平台。用户开设公共账号则只需要备案,无须许可。但也难说,规定的解释权在监管部门。


这里可以引用此前的一个解释:

有媒体援引微信方面的表示,腾讯具备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对于公众平台上涉及新闻服务的相关媒体,微信方面也一直严格审核其主体信息、服务资质。


新规对微信公众账号将产生何种影响?微信方面称,具体而言,微信公众号在注册或认证时,需要选择账号的主体类型。对于媒体类账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其有媒体资质的材料,才能够完成注册和认证。


对于个人类和企业类账号则没有此要求,只须提供材料备案。


但是平台转载新闻信息,应该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这一条如果严格执行,、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领域”新闻和评论就没有分发出口,基本上也就废了。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最后是法律责任。从要求来看主要是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但如何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明确。有两个意思,如果需要许可后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话,那就是指平台。否则,就包括了利用个人微博、公号等提供新闻信息,那样,处理面就大了。


延伸阅读,欢迎取阅:

同期二条推送: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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