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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体酮注射液事件 媒体报道欠专业

2023-05-10 14:56:27

文/陶洋

最近在“钱江晚报”等多家浙江媒体针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的黄体酮注射液所谓的不良反应报道,看过之后,我想说几句,其中重要的就是“请尊重你自己的报道”和之前出现过的媒体扩张或者是不了解特殊行业的报道一样,你的报道是真实的,但是你做过相关的调查么?


钱江晚报的报道如下:

温州、嘉兴等地,一批试管受孕的准妈妈,臀部不同程度地出现红、肿、痛的症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她们都曾注射过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5月后生产的新批次“双燕”牌黄体酮。,成员人数已经超过230名——其中只有少部分成员不是受害的准妈妈。(本报9月15日A10版曾作报道)。
  昨天,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文称,他们“召集专家讨论研究,一致认定报告的不良反应属于严重不良反应范畴”,同时要求,全省“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批次黄体酮注射液”。
  停用涉事企业生产的黄体酮
  医院换用其他品牌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燕牌黄体酮,是今年5月经省卫计委下属的药械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后投入使用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妇产科医生透露,黄体酮属于廉价药物,药监部门管得又严,很多药厂不愿生产。
  事实上,省内各大医院在使用出事的这批黄体酮之前,用的是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体酮,“但今年5月,在浙江省医院药物新一轮招投标中,仙琚制药厂没有中标,中标的几家单位中只有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黄体酮。”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温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了解到,因黄体酮对孕妇有保胎作用,一般药物无法替代。所以最近几天,他们停用涉事的黄体酮后,重新使用仙琚制药生产的黄体酮。
  自然受孕的准妈妈注射后
  也出现类似症状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受害准妈妈自发成立的QQ群中了解到,注射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体酮后,屁股出现红肿痛情况的,不只是试管受孕的准妈妈。一些自然受孕的准妈妈在注射了这种黄体酮后,也出现了类似状况。
  温州的余女士是自然受孕的准妈妈,她在两个月前注射过这种黄体酮,一个月前,屁股逐渐出现红肿、疼痛现象。
  余女士说,和她状况类似的准妈妈还有四五个。
  “我们出现症状,是在停止注射后的一个月左右,而试管受孕准妈妈出现这种症状,是在停止注射后20天左右。”余女士不知道这和注射的剂量有无关系。
  按照医生嘱咐,自然受孕的准妈妈每天注射的黄体酮一般是两小瓶,即40毫升;而试管受孕的准妈妈注射量大一些,一般每天注射3小瓶,即60毫升。
  昨天记者发稿时,。

我的疑问有如下几点:

  1. 为什么受孕的妈妈要注射40ml?而且有些还要求注射60ml?

在说明书中明确的说明了使用的用量:肌内注射:1.先兆流产,一般10-20mg,用至疼痛及出血停止;2.习惯性流产史者,自妊娠开始,一次10-20mg,每周2-3次;3.功能性子宫出血,用于撤退性出血血色素低于7 mg时,一日10mg,连用5天,或一日20 mg 连续3-4天。4.闭经,在预计月经前8-10天,每日肌注10mg,共5天;或每日肌注20 mg 3-4天;5.经前期紧张综合症,在预计月经前12天注射10-20mg,连续10天。
没有一条说明是可以注射40ml更别说60ml了?那么是谁让她们注射这么大的剂量的?这难道不是非正常用药么?

2.是怎么注射的?

通过在患者的沟通了解中得知,一些患者是将注射液带回到家中或者是回到社区进行注射的,那这其中是否有因为注射的深度所带来的影响呢?


因为在黄体酮的注射液中有要求是肌肉注射,如果自行进行注射的时候未能掌握好注射的深度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导致药物没有进入易于吸收药物的肌肉层,而由于回渗等原因进入了脂肪层,则可能会使注射部位局部出现反应,且由于脂肪层无法吸收药品,在反复注射后药物产生积聚,从而引发局部反应的出现。


我想说,媒体你有公布你的的报道的权力,但是你要尊重你自己的报道,你写的文章在写之前有没有进行过深入科学的论证?有没有把患者的话进行断章取义的描写?我想你们都是文科出身,对于中国语言的博大精深都是有很高深的理解的,在现今这个社会,大众对于用药的知识还不是很普及,做为媒体人,应该做的是推广如何安全用药,而不是对一次事件进行断章取义的描写,引起一些没有必要的恐慌。

这是一篇对于目前黄体酮事件的跟踪文章,目的是想说明,这样的对于药企来说的一件乌龙事件,这损失应该谁来买单?


经过与企业的沟通之后,得到的最新结果是,目前送检给的四个批次检测的结果都是“符合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就目前的事件来说,药企是被冤枉的了,这事件为什么会这样快速的放大?我个人认为是由于媒体的不实报道造成的,为什么这样说?


1、媒体在接到这样的事件的时候,应该知道这是一起多大的影响的事件,在没有进行过实际的调查的时候就首先进行了报道,而且在报道的时候并没有主动的查询用药的说明书,没有对说明书的描述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就单方面的进行了报道。


2、在报道过程中也没有做到先与制药企业进行沟通,直接报道,在写的报道中并没有做到专业的描述,这很容易给一些患者造成负面的引导情绪


3、药企在对于本次事件并没有因为肯定自己的药品质量没有问题就不再进行处理,而是积极的与患者进行沟通,并派质量部负责人去现场进行问题的处理,同时也联系相关的医药专家对出现的红肿情况进行分析,寻找解决患者痛苦的方法。


媒体应该是一个正确引导社会矛盾,或者对于药品这种特殊的商品的问题应该是做到一个用药的知识普及,用药安全普及的引导者,但是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发现,媒体不但没有做到一个媒体应该做到的,反而不调查,成为了事件放大的始作俑者,我想问问你们这样的报道除了可以给你们自己提高点击,有没有考虑过这样的事件对于一个药企来说可能是致命的么?


一个企业的声誉,市场是否就会因此而失去?进而的那些在企业工作的人会不会失业?这些原因都只是因为你们一个肤浅的报道?


做为企业,应该有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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