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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出庭支持公诉应善用多媒体技术手段

2023-05-10 14:56:27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应当善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


  公诉人运用多媒体方式有利于刑事审判顺利进行。公诉人在举证环节多以宣读、出示原始证据材料为主要方式,但在庭审中,时常出现公诉人宣读大段证言后,有被告人表示没有听清楚的情况。若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就可以更加清晰地展示证据,更加清楚地表达公诉意见。因为,以公诉人宣读结合文字、图片等多媒体展示的效果,显然要比单纯宣读证据的效果要好。


  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需要公诉人对出庭表达作出相应调整。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后,公诉人的声音信息和多媒体传送的图文信息会同时出现在法庭,而后者会更吸引当事人、旁听人员的注意力。公诉人应当根据多媒体演示的内容,适当调整语气、语势等,要达到“声图同步、声图呼应”的效果。有观点认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公诉人会成为多媒体的解说员。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公诉人的宣读和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运用都是服务于出庭支持公诉的目的——当庭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何况多媒体的展示内容也能够将公诉人庭前的辛苦工作予以呈现,这同样是公诉人智慧的体现。


  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举证环节影响较大。多媒体示证并不是将书面证据材料电子化之后予以全部呈现,这需要公诉人对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予以选取,既要能够证实犯罪事实,又不能断章取义。如对于证人证言,需要宣读部分原文或者播放证人录像,对于其他证言可简化出示,对于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应突出显示其中的核心内容。同样,证据出示的顺序亦应有所调整,因为举证效果的好坏和出示证据的顺序有很大关系。运用多媒体示证,一般先出示更有利于展示犯罪事实全貌的证据,再举出其他证据去印证,之后再补充若干细节,最后宣读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这样可进一步反映被告人的认罪情况。


  亟须加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训练。当前还有不少公诉人对于多媒体等技术手段较为陌生。笔者认为,多媒体制作等技术手段只是一种工具,只要公诉人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应能满足出庭要求。可以将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作为公诉人入职培训的必修课程,对公诉人平时出庭案件运用多媒体示证提出占比要求,让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成为其基本技能之一。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第二分院)



编辑 |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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