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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3000万扶持资金! 禅城出台旅游和文化产业扶持办法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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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3000万扶持资金!

禅城出台旅游和文化产业扶持办法



[
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


实施目的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组织更多游客到禅城区旅游,促进禅城旅游产业发展。


面向对象

禅城区内获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资格(独立法人),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旅行社。


补贴办法

每年设置定额专项资金共5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补贴组织年度累计游客,100万元用于补贴组织单个邮轮、专列、包机团队游客,单项补贴资金如有剩余转入累计游客项目。


旅行社可申报年度累计组织游客总人数补贴和组织单个邮轮、专列、包机团队游客人数补贴,但已申报单个团队的人数不再纳入年度累计组织总人数补贴。补贴资金采用先申请先补贴原则(以提交游客证明材料受理时间为准),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补贴条件

旅行社应组织游客游览不少于两个纳入补贴办法的景点(景点名单见附件1)。过夜游客要入住禅城区内酒店等旅馆业不少于一晚。

(一)年度累计组织游客总人数补贴标准:


过夜游客

每个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数数

一次性补贴金额(单位:元)

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以下

5,000

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

15,000

2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以下

40,000

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

80,000

5000人次以上

150,000


非过夜游客

每个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

一次性补贴金额(单位:元)

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以下

3,000

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

10,000

2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以下

30,000

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下

50,000

5000人次以上

100,000


(二)组织单个邮轮、专列、包机团队游客人数补贴标准:


过夜游客

旅行社单次组织团队人数

一次性补贴金额(单位:元)

100人以上200人次以下

5,000

200人以上300人次以下

12,000

300人以上400人次以下

20,000

400人以上500人次以下

30,000

500人次以上

40,000


非过夜游客

旅行社单次组织团队人数

一次性补贴金额(单位:元)

100人以上200人次以下

1,200

200人以上300人次以下

3,000

300人以上400人以下

5,000

400人以上500人次以下

8,000

500人次次以上

10,000



申报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备案。

申请补贴的旅行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向禅城区旅游局提交《参加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申请表》(附件2),核对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许可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提供加盖印章复印件各一份,到佛山市禅城区旅游局登记备案。申请表在佛山市禅城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网站下载。


(二)提交材料。

旅行社组织单个邮轮、专列、包机团队游客证明材料和年度累计组织游客证明材料(单个和年度材料以下统一简称为“证明材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如下:2015年9月1日至15日内,提交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证明材料;2015年11月1日至15日内,提交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间以此类推。


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非过夜游客补贴的旅行社须提供《景点游览确认表》(附件3)、《景点游览游客名单表》(附件4)及游览收费景点的购票发票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校验);


2.申请过夜游客补贴的旅行社须提供《景点游览确认表》(附件3)、《景点游览游客名单表》(附件4)及游览收费景点的购票发票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校验)及《游客住宿确认表》(附件5)、《酒店住宿游客名单表》(附件6)。已申报组织过夜游客补贴材料不能再申报非过夜游客补贴;


3.受理、认定或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7、附件8)。


(三)审核、拨付。

1.区旅游局负责受理旅行社补贴资金申请,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指标完成情况,并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试行)》核准补贴金额;


2.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补贴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确定补贴安排方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补贴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旅游局;


3.区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补贴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补贴安排方案,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程序向旅行社划拨补贴。补贴资金于次年4月前统一划拨兑现。



(一)申报补贴的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旅游团队在2015年运作中发生重大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


3.2015年内被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旅行社;


4.弄虚作假、虚报业绩者,第一次将警告并归零其申报补贴人数,第二次将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划拨补贴资金,禅城区财政局将保留追索权。


(二)参与补贴办法的酒店等旅馆业、景区须签订责任《承诺书》(附件9)。弄虚作假或不配合佛山市禅城区旅游局对旅行社提交资料的核查,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三)区监察局对补贴审批程序实行全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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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纳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从2011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区财政总额的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资助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扶持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促进产业经济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或项目。


(三)工商注册地址在禅城区,并在禅城辖区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项目的企业营运正常,还贷及时。


资助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下列范围内区每年发布重点资助方向及范围):

(一)网络、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会展、体育休闲旅游、产业文化升级、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建设项目;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承担了2个及以上区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建设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鼓励引导文化产业发展(政府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具体发布当年的主要资助方式和资助范围)。


(一)鼓励建设发展文化产业主题园区。

对2010年1月1日后投入新建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按取得载体的不同方式分别采用以下扶持办法:

1.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引领,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参照《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佛禅府办〔2011〕95号)中第三章、第四条、第(二)点的精神,拍卖起始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佛禅府办〔2011〕87号)核定。


2.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引领,对自有或通过租赁获得的旧厂区、旧厂房、旧村居等,在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改造建设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享受我区“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42号、《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佛禅府〔2012〕9号、《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佛禅府〔2012〕39号)。


对改造建成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首期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进驻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投入使用面积80%以上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补贴,补贴金额按已实际投入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核发,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示范园区发展。

,能严格落实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营运标准,对本区文化产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申请年度仍保持80%以上的面积用于文化产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能严格落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营运标准,对本区文化产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申请年度仍保持80%以上的面积用于文化产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国家4A级旅游区(点)的文化旅游街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2010年1月1日后投入的新建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传统企业建设促进企业升级的文化产业项目等,并被纳入区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重点项目,企业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投资补贴:项目竣工投产后,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贷款按当期银行基准利率所产生的实际利息给予一年期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贡献奖励: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从当年起连续2年给予奖励。头一年奖励金额可按企业当年缴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额比上一年的增加额的100%核发,第二年奖励金额按企业当年缴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额比上一年的增加额的50%核发。两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扶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

对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开发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其开始产生税收的连续三年内,按其缴纳税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在本区企业中,植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丰富企业文化内涵,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产品附加值的项目,可按上一点第3款“贡献奖励”落实奖励。


2.支持推广传统特色文化产业。

对参加我区组织参与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含国内、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有禅城区户籍),经审核,可补贴其参展的摊位费和交通费(按不多于2人往返程交通费核计),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2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


3.扶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营运。

对国家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工作室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大师工作室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国家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艺术展览馆(1000㎡以上)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产业。

对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


(六)加快发展文化服务业。

1.对年缴税总额(不含各类退税及以前年度欠税补缴额,下同)1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专项补贴,连续3年的专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2010年以前年缴税总额已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2012年企业缴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从2013年至2015年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额比2012年的增加额的100%给予补贴。

(2)2012年以后年缴税总额首达100万元标准以上的企业,以缴税达标年度缴税总额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从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增加额的100%给予补贴。


2.鼓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进驻我区建立服务机构,按其每年在我区缴税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3.鼓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进驻我区。对进驻我区的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按其每年缴纳税收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七)鼓励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鼓励辖区内企业、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如资助项目要求区级财政给予资金配套,经审核,可向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请配套经费补贴。按其获上级财政资助当年起,连续三年(不超过三年)缴税总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50%分年配套(总额不超过上级政策要求的配套额度)。


(八)鼓励发展文化会展。

对在我区举办、由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及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机构给予补助。具体按不高于会展或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仅含场地租金、设施器材费、宣传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在我区举办、由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及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机构给予补助。具体按不高于会展或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仅含场地租金、设施器材费、宣传费、水电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扶持重大项目发展。

大力扶持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突破或引领功能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主题产业培育。经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落实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连续予以支持。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定期受理申请,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

(三)由区文体旅游局安排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合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区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核专家评委会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六)《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

(七)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向区文体旅游局签署《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函》。《承诺函》具体条款由区文体旅游局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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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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