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安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安监局,2329199;市场监督管理局,2312315;综合行政执法局,2415863。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来源:临清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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