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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自媒体平台中的网络权力 前沿

2023-05-10 14:56:27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贺瑞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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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对自媒体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制度层面的认识与研究多局限于网络侵权领域,而对其作为媒介在技术支配与控制方面的独立权力属性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探讨这种网络权力的形成、法律影响及规范路径,指出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空间天生具有赋权与控制的双重功能,在网络空间中,其既可以为用户实现平等和自由提供技术保障,也可以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剥夺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如何看待这种技术影响力并对其做出制约与规范,这是我们解决许多日益突出的网络问题的一个基础,也是我们理解和构建一个良性的网络社会的基本前提。


自媒体平台的网络权力属性分析


自媒体平台对于用户网络言论的技术支配性和控制性具有权力属性,并且这种技术权力属性超越了狭义的技术与公权力结合的范畴,表现的是一种对信息和知识的主导权。具体表现为:


1、信息化技术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天然的合二为一。,这种一体化和同步性只有在网络信息时代才会发生,因为网络信息既是权利和利益的载体又是技术操作的内容和对象,二者在客观上是合二为一的。


2、自媒体平台所具有的网络权力并不必然体现为公权力属性。一方面,电子论坛、facebook、新浪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多为私人资本实际控制,因此并不受公权力的直接支配。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操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其本身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违法性被忽视。


网络权力对公权力的挑战


事实上,自媒体平台所具有的网络权力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可比肩公权力,并且在信息时代下还会侵蚀及挑战公权力,具体表现为:


1、。其一,自媒体平台滥用法律对于部分言论的审查性授权。、意识形态有选择地屏蔽、,、蛊惑人心、煽动内乱或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等等。其二,自媒体平台在接到政府言论信息审查的指令后,拒绝执行公权力的要求或者移花接木地做出相反的技术操作。


2、。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和先行者,无论是互联网技术还是行业发展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许多世界级的科技公司诸如谷歌、facebook、微软、苹果等都属于美国本土公司,实践中这些互联网公司与美国政府结盟,、经济、军事和文化目的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传播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念和进行意识形态输出,抑或利用各种灾难、重大事件造谣,瓦解当事国及其政府机关的公信力,煽动人民与公的对立情绪等等,干涉他国内政。


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路径



,,但在网络权力对用户言论和公权力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制衡和消除网络权力的负面影响,重塑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制约机制。,、保护本国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等方面也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意义。


(二)建立并完善对自媒体平台及其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在制度层面对自媒体及其内部成员的行为规制不尽完善。因此,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对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经营者及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自媒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技术操作流程,压缩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滥用权力的空间;建立专业的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管人员,赋予其与各类自媒体平台内部管理人员同等的网络权力,监督自媒体平台内部网络权力的行使并将其删帖、关闭评论、注销账户等行为记录备案;等等。总之,,才能有效减少网络权力被滥用的情形发生。


(三)加大资本运作力度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制度


很多互联网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在经济、金融、新闻传播及个人数据等方面均有重大关涉,。目前调整的方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应加大资本运作的力度,使国有资本从互联网企业创业初期就介入培养。其二,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应当根据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自身特点,从制度层面上积极探索符合这类新型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更多互联网企业通过国内资本市场完成融资并获得发展。


,我们会发现,。,,,无疑是一个崭新的视角,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所提出的解决之道,对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梅夏英、杨晓娜:,载《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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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晶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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