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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媒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2023-05-10 14:56:27

      近年来,一些网络自媒体以谣博名、以谣薄利,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谣言在互联网环境中以其较大的传播力和迷惑性,扰乱视听,频频引起市场波动和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下面小编以近期的“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事件为引,从法律角度予以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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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让与伊利公司相关的奶农、上下游合作商、企业员工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感到恐慌。

追溯事件起源:3月24日及随后几天,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作者刘成昆在公众号内发表三篇暗示性、指向性特征十分明显的“小说”,看完文章的人直接把“小说”所指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联系在一起。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作者邹光祥看到上述文章后联系刘成昆了解内容真假,获得“他最近回来了,下了飞机在机场就被带走去调查,最近刚回来,这两天的事儿,所以我的消息有点滞后。”的答复。在向伊利公司证实其系谣言后仍发表《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的文章,且在被伊利公司要求删除不实稿件后仍未删除,导致潘刚被带走调查的消息继续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大量转发。

3月26日晚,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刚向呼和浩特公安机关报案。呼和浩特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分析该事件,从定罪角度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何整体把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如何理解文学创作与诽谤罪成立之间的关系?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散布的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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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精释

一、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保护法益。和侮辱罪一样,应该认为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对人的价值判断,即外部的名誉。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坏他人的名誉,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如何理解文学创作与诽谤罪成立之间的关系?

对于文学创作与诽谤罪的关系,主要强调如下几点。第一,《宪法》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等自由,而文学创作正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具体体现,对此应该认同和肯定。第二,判断是正当的文学创作、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其中关键的一点是,文学作品中的描述与现实中人物的对应关系,即作品中人物指向的特定性。第三,在能够肯定前述对应关系即对象的特定性的同时,如能肯定作品中描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且所描述内容有损对应人物的社会评价时,行为就具备了刑事诽谤所要求的属性。第四,在此前提下,是否满足“情节严重”要件要结合文学作品的载体形式、发行数量、传播途径、发行时间等综合判断,通常肯定这一点本身并不存在太大困难。

 

三、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散布的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布、传播以败坏他人名誉的,是否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件?对此最为常见的理解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定量要求的,完全可以按照诽谤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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