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业务也迎来了历史性的重大变化,我作为一个正好从投资行业重新回到新媒体行业的创业新兵,认真的学习了全文,然后,就整个人都不好了。大致情况如下: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从以上描述,现在的自媒体不必说,由于前几年一切产业皆在媒体化的发展思路以及的用户者得天下的思路引导下,几乎所有的商业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内容渠道,好吧,现在大家都要去办证了。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
很多自媒体工作室只有一两个人组成的。反正就算人再多一点也很少有八个,更别说三个还得是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我估计新一代的自媒体人都不知道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是个什么鬼吧?另外,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纯粹的互联网新闻从业人员的资质在2015年末才有规章出来可以申请的资质。之前如果要有从业人员资质实际上你必须在报业或广电系统内,才能申请。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看明白了,这些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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