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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网络新媒体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驻卫各单位,中卫市新媒体行业协会:
为加强微信公众账号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掌握全市各单位、社会微信公众号总体情况,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网络新媒体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全市所有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卫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办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二、备案登记内容
在填写《中卫市新媒体备案登记表》《中卫市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同时一并提供下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卫各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时间
201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四、相关要求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网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新媒体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报市网信办。新媒体行业协会要及时通知和督促,协会各会员就近到属地网信办备案登记(备案地址见附件3)。
2.注重就近便民原则。备案采取就近便民原则,备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辖区网信部门备案,不需要重复备案。
3.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应及时填写《中卫市新媒体备案登记表》《中卫市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理。
附件:
1.《中卫市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2.《中卫市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3.备案登记地址
中卫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注意:附件的下载建议使用微信电脑版进行登陆查看,手机版只会显示部分表格!
附件1
中卫市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新媒体平台 | 微博 □ 微信 □ 网站 □ 其他 □( ) | |||||||||||||||
账号名称 | 账号ID | |||||||||||||||
媒体链接地址或服务号 | ||||||||||||||||
是否认证 | 认证文件 | |||||||||||||||
服务范围 (对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 | ||||||||||||||||
管理队伍 | 主管领导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
是否有党组织 | 是否有团组织 | |||||||||||||||
新媒体管理员信息 |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附件2
中卫市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片 | |||||
党 派 | 籍 贯 | 出生地 | ||||||
出生年月( 岁)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专业技术职称 | 专业特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社会兼职 | 联系电话 | |||||||
个 人 简 历 | ||||||||
附件3
备案登记地址:
1.中卫市网信办
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市政府大楼)402室
联系电话:0955—7068963
2.沙坡头区网信办
地址:沙坡头区政府大楼(501室)
联系电话:0955—8806115
3.中宁县网信办
地址:中宁县市民大厅2楼西
联系电话:0955—6588197
4.海原县网信办
地址:海原县政府西街县委宣传部
联系电话:0955—4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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