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包车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允许其将客运班线的剩余运力依法转为经营范围内的包车(旅游)客运。剩余运力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后,应当依法注销原班车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未经审批不得再从事班线客运。允许道路客运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
实行招投标制确定经营权,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及既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推动长途客运企业建立接驳联盟并在沿途科学设置接驳站点,允许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采取换车或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方式,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