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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官方微博漫画侵权判赔7.1万,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

2023-05-10 14:56:27

罗罗布,中国原创的卡通动漫形象,原型是大白萝卜,包含多格漫画,插图漫画,特别是2010年推出的每日一图在微博上发表,包含了各种生活中的喜怒哀乐,生活小事,小情绪,受到追捧…… 罗罗布的精神推崇快乐思考,正面力量!即使有纠结,也是快乐的,因为那就是生活!爱生活,爱萝卜!

加一·《罗罗布》

案例简介

       漫画家黄缨认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附有其作品并未署名,,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日前,,,向原告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黄缨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7.1万元

原告诉称

原告:

黄缨 漫画家 笔名“加一”、“罗罗布”


 1   

    阿里公司为了商业宣传,未经其许可,在其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将原告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效果和巨大的商业利益。 

 2 

     侵权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涉案微博是经过微梦公司认证并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


被告一辩称

   被告一: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辩称

1.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

2.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二辩称

   被告二: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其为新浪微博的独立注册公司


被告辩称

1.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

2.对于涉案微博的漫画作品,黄缨并未事先通知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应因此免责。

3.涉案图片在公司收悉相关材料后进行查找与核实,证实已经删除。


裁判观点






1.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2.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博运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且未为黄缨署名,该行为侵害了黄缨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


3.阿里公司应赔偿黄缨经济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就本案侵权事实的实际损失及阿里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主观过错程度等酌定赔偿数额。黄缨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阿里公司对于黄缨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4.被告阿里公司在使用涉案漫画作品时,未为原告黄缨署名,侵害了原告黄缨的署名权,,。


5.被告微梦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黄缨并未向其发送侵权通知,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漫画作品已经删除。微梦公司已经及时对涉案行为做了处理,不应再承担责任。






,判决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阿里巴巴1688V”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黄缨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7.1万元。



首法·解读


图片侵权现象严重 自媒体成重灾区

“随着手机等智能终端和图片处理技术的普及,人人都可以拿起手机成为图片作品的创作者或者打开软件对图片进行再次创作。然而人们通过互联网获取各种图片作品的便捷性显著提升的同时,对于图片版权的保护意识却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示到,由于自媒体和平台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心理错位以及此类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定位复杂等原因导致多媒体领域成为网络图片侵权的重灾区。

  2015年收到的图片类案件是1013件,2016年是2158件,而截至20177月份,该庭收到的图片类案件已达2879件。

  “估计到今年年底就会翻倍,差不多一年翻一倍,”庭长杨德嘉说,“网络图片案件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其中微博、博客、网站在被告中占83%。”杨德嘉透露,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原告的胜率很高,绝大多数都能获得经济赔偿。

图片侵权赔偿标准不一 限制著作权保护进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图片的赔偿标准近年来有所提高,2015年平均每幅作品判赔1500元,2017年平均每幅作品2500元。

在图片侵权,尤其是网络图片侵权案件中,由于信息时代图片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且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等原因,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确定。权利人考虑到时间成本,可能的获赔数额,以及需要提供担保情况,一般不会提交调查取证、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酌定的侵权因素法律没有特别说明,法官一般可自由选择,主要包括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市场分割及社会影响等)、作品的类型、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经营规模等,这些可考量侵权因素几乎涵盖了所有与侵权相关的事实因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提供了广阔的权力取舍空间。

   由于法定赔偿制度的原则性,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大量应用该赔偿标准的案件判决却经常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不一,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最终赔偿数额相距甚远,从一张图片几百元到几十万的判赔额不等。但对于权利人而言,往往最终的获赔额并不能弥补真正的损失,,使图片著作权保护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首法·总结


    自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企业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宣传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如果利用侵权图片进行宣传势必得不偿失。企业在运营自媒体账户时,应当慎重管理自媒体平台,切勿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依法依规获取授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应当依法及时举证,消极逃避诉讼,甚至指责权利人只会引发权利人更大的反弹,不利于纠纷解决。




首 法



    持·续·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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